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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月诈骗17次十余家空壳公司骗走7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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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芬邢莉

来源:独角金融

1月16日,裁判文书网显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披露了一份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山西省晋中市多家银行被诈骗2.75亿元,被告人韩某巍被判无期徒刑。

韩某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提供虚假财务状况、虚假的购销合同、利用公司之间互相做借款担保手段、冒用他人名义、编造支付土地款等,对晋中银行等7家银行实施诈骗。

(图片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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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贷17次,7家银行损失2.45亿

裁定书显示,从年9月到年10月期间,被告人韩某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自己或以他人名义注册、控制或购买的多家空壳公司为借款人,通过提供虚假财务状况、虚假的购销合同、利用公司之间互相做借款担保手段、冒用他人名义、编造支付土地款等,与银行订立《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个人贷款合同》,实施诈骗晋中银行、安宁支行、榆次农商行、金三角支行、左权农商行、左权城关信用社、阜民银行的贷款。

(图片来源:独角金融根据裁判文书网资料整理)

年11月,被告人韩喜巍在资不抵债,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以及巨额个人债务的情况下逃匿。被告人韩某巍实施贷款诈骗17次,共诈骗上述七家银行贷款2.75亿元,银行损失近2.45亿元。

年6月12日,被告人韩某巍被辽宁省阜新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韩喜巍财产有:奔驰轿车两辆、人民币元、PIAGET手表一块、项链一条、钻戒一枚、手机六部、白色三星平板一部、交通银行卡一张、手机卡三张。

根据晋中方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韩某巍用银行借款与民间高利贷进行债务置换,即用虚假手段贷出银行资金归还高利贷。此外,韩某巍还将贷款用于偿还银行债务、支付利息、个人*博消费等。

年12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法院认为韩某巍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判处韩某巍无期徒刑,剥夺*治权利终审,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之后,韩某巍不服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年5月,韩某巍的上诉被山西省高院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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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余家空壳公司互签假合同、做担保

13个月,17次骗局,精心设计的“陷阱”背后,是韩某巍控制的十余家空壳公司互相作假。

裁定书显示,年到年左右,韩某巍以自己或以他人名义注册、控制或购买多家公司,除晋中市新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有实际经营业务,用于借款和担保的天麒贸易公司、盛巍公司、宝诚工贸公司等共计11家公司均没有实质性资产、净资产,系空壳公司。

年9月22日,韩某巍开始了自己的第一次骗局。他以自己控制的中都液压公司(其二叔韩某1为名义法人代表)的名义与晋中银行订立《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万,贷款期限为年9月22日至年9月18日,由邦源贸易公司(其三叔韩云为名义法人代表)提供担保。贷款用途是向天麒贸易公司(其司机赵某1为名义法人代表)购买钢材,并提供了中都液压公司与天麒贸易公司签订的虚假购销合同,虚报中都液压公司财务状况。

独角金融发现,此骗局中,购销合同签订双方、担保方都为韩某巍实际控制的空壳公司,财务状况、购销合同均为虚造,但仍顺利获得晋中银行发放的万元贷款。

依靠同样套路,韩某巍以自己实际控制公司的名义,向晋中银行、晋中银行安宁支行、榆次农商行金三角支行、山西榆次农商行、左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左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6家银行进行了12次骗贷。

随后,韩某巍又分别以王某1、韩江(其父)、韩云(其三叔)、田某1的名义,以申请贷款用于支付土地款为由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向古交市阜民村镇银行进行了5次骗贷。这5次骗局中,均由韩某巍、韩某巍实际控制的山西宏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某6提供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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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为何未发现端倪?

独角金融发现,刑事裁定书披露,晋中市新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山西宏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存在实质性资产及净资产、实质性交易,但财务数据严重失真。另外11个空壳公司为获得贷款提供的资料涉嫌伪造、变造,财物数据信息均为虚构。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造假如此大胆且明显,七家银行调查时为何未发现端倪?

晋中银行安宁支行行长刘某4表示,后来才知道来贷款的4个空壳公司实际控制人都是韩某巍。

“放款后,我们把钱打到购销合同的对方公司,随后信贷员和信贷主管会按季度或者按月审核贷款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营状况、是否良性循环等情况。对于购销合同里的对方公司,我们不去了解,就是以购销合同原件为主。对韩某巍的贷款,我行做了贷前和贷后审查,贷款用途在贷款资料里都有说明。”刘某4称。

榆次农商行金三角支行银行员工郝某对于伟力达运输公司骗贷表示,“我们调查过该公司的经营状况,但是没有核实过贷款资料的真假,因为人家上面领导放话了,所以才能贷出款来。其中宏图公司作担保,没有核实过,后来出事了才知道韩喜巍是实际控制人,我们也做过贷后调查,但是钱具体去哪了我们也不清楚。贷款有交易凭证,从银行到合同方的账户上。”

独角金融总结发现,在韩某巍以公司名义进行的12次借贷中,银行虽然在贷前做过一定程度的调查,但并不深入。其中,仅对购销合同的借贷方公司进行调查,未对合同对方的实际运营情况做详细了解,未对合同的真实性持怀疑态度,对担保公司过于信任,也未在贷后的资金流动中发现端倪。

而在古交阜民村镇银行的5次骗贷中,提供担保的刘某6为古交阜民村镇银行员工。证人田某1称,“在办贷款的时候,银行从未联系过我,就是韩喜巍和银行的刘某6他们之间联系,我每次和韩某巍去银行都是去签个空白手续,除了空白合同外,没有见过贷款资料。”

你对7家银行被骗贷有什么想说的?欢迎评论区留言与我们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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