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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19 16: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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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古交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破坏军婚案。具体是怎么回事呢?

受害人徐某(女):在年12月至年12月期间,医院服役。年4月份嫁给了王某(非军人),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婚假结束后,徐某返回部队工作。然而让她意想不到了的事发生了……

被告人胡某(女):她与男子王某相识,结婚一个月后,得知他的妻子是军人,但没有拒绝,依然选择进一步交流思想。此后二人开始了同居生活,过起了没羞没臊的日子。日后,胡某为王某生育了一个儿子。

然而纸终究保不住火,此事造成了原配徐某与王某感情破裂,徐某选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年1月24日,古交市人民检察院以胡某涉嫌破坏军婚罪、王某涉嫌重婚罪向古交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小三胡某以破坏军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丈夫王某以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最终二人表示服从判决,没有提出上诉。

网友点评

此事一出,网友们纷纷热议。

有网友表示:胡某到底是看上了王某哪里,明知已婚还与他同居生子,应该重判。

也有网友表示:军婚毕竟是一小部分人群,如今社会婚姻越来越不稳定,希望所有破坏家庭的人和小三都应受到法律制裁。

不过还有网友表示:感情全靠法律法规能保护是不行的。既然感情破裂了,应及时解除婚姻关系,道德层面也会好很多。

小编说看法

军人职业特殊性,使命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婚姻家庭关系,军人的合法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破坏军婚者应该重判。

无论是军嫂还是军姐,她们都是伟大的,为大家舍小家,真心不容易。除了军婚以外,任何有结婚证的家庭,他们婚姻关系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本案中,徐某作为军人,这样特殊的婚姻,理应受到国家法律保护,这体现了国家对军人的重视。

根据我国刑法第条的规定,破坏军人婚姻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即: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直接的故意。2、行为人客观上必须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胡某明知对方为军婚,属于破坏军人婚姻罪无疑。

恋爱只是相互了解和培养建立婚姻感情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双方仍有考虑和选择的自由。

王某既然选择与徐某结婚,本就应该对感情忠贞。即使二人没有了感情,应该选择离婚,而不是背叛。

然而,这对男女的孩子是无辜的,希望长大之后,不要因为此事,而受到影响。

同时,刑期结束之后,二人领证过上正常人的日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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