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保局、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年居民医保人均财*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元。(点击阅读原文查看详情)
《通知》明确
中央财*按规定对地方实行分档补助,对西部、中部地区分别按照80%、60%的比例进行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分别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助。地方各级财*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进一步放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通知》提出
进一步简化、优化医药机构医保定点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着力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30个DRG(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试点城市和71个DIP(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城市要推动实际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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