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男子陈某甲,年12月26日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年9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临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年12月24日,临清公安局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临清检察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查明如下事实:
年2月15日,陈某甲申请注册成立聊城市**有限公司,核准经营范围为畜牧养殖、销售和农作物、林木种植、销售,自任法定代表人。其租赁临清市潘庄镇英西村土地从事肉牛养殖。在经营过程中因缺少资金,其未经银监会许可吸引公众存款。
陈某甲通过举行招商会、参观养牛基地,在河北隆化、山西大同等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与投资人签订肉牛养殖(代养)合作协议书,承诺给予投资人投资额35-40%的年收益分红,投资45天后按月将收益分红存入投资人账户,且投资人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不承担任何风险,吸引社会上不特定公众进行存款。
自年4月至年5月间,共计吸收社会公众人笔,存款金额元。至案发时,除支付收益分红元外,造成元不能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养殖(代养)合作协议书、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收款收据、存款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聊城市**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宣传资料、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聊城监督分局证明、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2.视听资料:聊城市**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招商、培训录像;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甲、冯某某、孟某某、邓某某、崔某某、李某乙、陈某乙、霍某某、顾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临清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投案自首,认罪认罚。陈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去掉缓刑,数罪并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临清检察院向临清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临清微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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