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非法生产涂料致大黑水河被染红,学校周边建筑垃圾扬尘污染严重,娄烦古城遗址被盗掘……职能单位履职不到位,检察院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机关履职整改,促使公益损害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8月30日,太原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了有较强代表性的九大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截至年7月,太原市检察机关共收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件,立案审查件。其中,行*公益诉讼件,民事公益诉讼2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件,提起行*公益诉讼1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件。太原市两级检察机关针对涉汾河流域污染、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有文物保护以及生态环境5个专项领域开展公益诉讼活动。截至目前,共发现专项领域内案件线索件,突出办理95件,其中涉汾河流域污染15件,国有文物保护16件,生态环境领域64件。
案例一:企业非法生产涂料导致河水变红
▲被染红的大黑水河
太原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下,擅自建设外墙涂料加工项目,安装涂料生产设备,采购涂料生产原料“玫瑰精”。年2月,生产车间水管冻裂,“玫瑰精”原料被水冲泡后,通过污水管道流入尖草坪河西地区沿线村庄生活污水排污渠大黑水河,造成该河水体变红,水质遭到污染,周边环境被破坏。
年7月19日,太原市尖草坪区检察院向该区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查封该公司的污染物,并追缴治污费用,完善其行*执法工作,督促其更好地依法履职。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环保局积极整改,对涉污企业的生产设备进行拆除,且依法追缴治污费50万元。同时积极采取治污措施,目前被污染的大黑水河已全部恢复正常。
▲整改后的大黑水河
案例二:阳曲一企业毁坏林地约亩
年9月至年4月间,阳曲县某种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种植公司)受山西某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峰公司)委托,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申请办理征占林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在某峰公司购买的荒山范围内平整土地、修建消防通道,致使阳曲县西山林场国有林地和西凌井乡峁上村的集体林地遭到严重破坏,面积.7平方米(约亩)。期间,阳曲县林业局虽对两家公司作出处罚,但截至年10月,两家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县林业局也未督促其恢复林地原状。
年10月24日,阳曲县检察院向阳曲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严格落实行*处罚决定,采取有效措施,恢复林地原状。随后,该局制定毁坏林地的植被恢复计划,并责令该种植公司立即对被毁坏林地进行植被恢复,投资81万余元,栽种油松株。11月工程完工后,阳曲县林业局组织监理公司、建设方、施工方进行了工程验收,苗木成活率%,除预留进村通道和浇水通道外,所有毁坏林地已全部得到恢复。
案例三:太原一小区非法焚烧垃圾
▲该小区垃圾堆燃起大火
太原市迎泽区某小区附近有一处垃圾堆放点,经常有人焚烧垃圾。经核实,从年9月16日、24日、10月12日、30日举报人提供的手机视频可见,焚烧垃圾时浓烟滚滚,附近居民无法开窗通风,严重影响了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举报人曾经多次向电话反映过情况,相关环卫部门虽当即灭火并清理了垃圾,但随后同类事情仍不时发生。
▲环卫部门积极整改
年11月3日,迎泽区检察院向区城市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加强对上述垃圾堆放点垃圾清运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清除,消除隐患。该局接到检察建议书后,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控制垃圾池存量,派专人防控外来带有火源的垃圾倒入垃圾池内;加大该站点清运力度和作业频次;悬挂严禁焚烧垃圾、维护环境卫生的宣传和警示标语;安排专职防火安全员,对垃圾池周边采取全天不定期、不间断巡防,彻底消除了烟尘污染,给周边居民创造一个整洁卫生的居住环境。
案例四:太原二十四中周边建筑垃圾清运不及时
▲二十四中被垃圾堆围住
太原市二十四中东门对面,长时间堆放大面积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位于学生上学放学的必经之路。该校周边,饭店、食品摊贩较多,堆放的垃圾时常伴有恶臭及蚊虫。太原冬春季气候干燥风大,极易形成扬尘,该处垃圾对周围居民的生活和学校的学习环境造成很大影响。该区城管局、区住建局和区市容环卫局在监督防止扬尘污染和建筑垃圾的清运中存在履职不到位、不及时的情形,致使环境污染处于持续状态。
年12月12日,杏花岭区检察院向区城乡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对该处建筑垃圾的苫盖、围挡、清运工作履行监管职责。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对该处建筑垃圾进行苫盖、围挡。
▲整改后,垃圾消失,街面干净
可是,开春后这里的垃圾仍未及时清运。年5月2日,杏花岭区检察院又向区住建局、区市容环卫局分别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有关单位很快将现场积存的建筑垃圾已清运完毕,裸露地面已全部绿网苫盖,并继续加大对施工工地周边的湿扫作业,防治扬尘污染。
案例五:山西一房地产公司欠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年,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古交某高层住宅项目工程时,违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拖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档案编制审核等费用长达六年,共计50余万元。该高层住宅项目现已竣工验收并交付入住,但古交市住建局一直未能清缴该费用,存在履职不到位,致使国家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年8月22日,古交市检察院向该市住建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催缴企业欠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档案编制审核等费用。该局接到检察建议后,对该房地产有限公司拖欠的相关费用50万元进行了催缴,现该费用全部缴清。
案例六:汾河娄烦河道被非法挖沙
娄烦县静游镇峰岭底村汾河河道内,发现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及相关手续的非法挖沙行为。娄烦县国土资源局存在履职不到位,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国家资源损失,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年8月28日,娄烦县检察院向该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该行*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该县国土局收到诉前检察建议书后,立即责成静游镇国土所工作人员和专业测绘单位到实地进行了现场勘查和询问调查,与河道主管部门及汾河湿地公园项目部沟通协调,将被挖汾河坑地进行了平整修复。同时,主动与静游镇*府和峰岭底村村委进行对接,对河道周边围栏的损毁地貌进行了治理修复。
案例七:娄烦古城遗址被损
娄烦古城遗址位于马家庄乡城东沟村皇帝峁上,城址的年代为春秋战国时期,是一处研究我国历史上国家的产生和古代北方少数民族的古城池遗址。年5月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该区域内有一大型盗洞,古城及周围多处有探铲痕迹,造成古文化遗址的部分破坏。娄烦县检察院调查了解,该盗洞已存在数月之久,该文物区域没有明确的界定范围,也未得到有效保护。
年4月4日,娄烦县检察院向县文物旅游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深入调查娄烦古城遗址盗掘情况,改善古城遗址区域内管理现状,加大保护力度,按照确定的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积极行使保护和监管职责。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组织工作人员对娄烦古城遗址盗洞采取了填埋和压实处理,对古城遗址进行修复,多处增设了国家级文物保护标识。对古城遗址负有保护职责的文保员段某某作出了通报批评的处理。要求文物保护管理人员把对古城遗址的安全巡查作为常态。
案例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履职致土地闲置
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某化学研究所于年5月通过招拍挂活动竞得位于原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拟用面积为平方米。年7月31日,该所与经济开发区土地分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全额缴清了土地出让金价款及相关税费。根据合同约定,该项目应于年6月1日之前开工,年6月1日之前竣工。因该项目未按期进行建设,经原经济开发区土地分局出具《闲置土地认定书》将其认定为闲置土地。但截至本案立案之日(年10月23日)该项目仍未进行建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国有资源浪费,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年10月27日,小店区检察院向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土地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和合理利用国有土地资源。检察建议发出后,该土地管理局认真核实土地利用情况,认定土地闲置原因为*府原因,并与该研究所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协议,收回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目前该宗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已收回。
案例九: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养殖项目
在未取得立项批复,未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李某某于杏花岭区小返乡后沟村建华自然村以南处,非法占用林地,用于建设“世外桃源种养殖”项目。雇佣铲车、挖掘机将高处林铲平,填埋入沟谷,破坏地形地貌,造成林地的大量毁坏,毁坏面总面积8.39亩,全部为公益防护林,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遭受损失。其行为不仅涉嫌犯罪,同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被毁坏的林地进行修复,恢复原状。
▲破坏林地
年5月29日,杏花岭区检察院向该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在判处被告李某某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在被破坏的林地,通过栽种树木等方式,恢复相应生态功能或支付植被恢复费.6元。6月20日,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已将植被恢复费足额缴纳至法院,检察机关也就相关部门对被毁林地的补植复绿情况进行跟进监督,督促其尽快完成该地的生态修复工作。
该案系太原市首例开庭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全市第一例作出判决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采写:苏鑫波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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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琦)